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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1324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4-08
  • 文  号:
  • 习府办发〔2024〕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各驻习机构及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7



习水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严控制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数量,规范编外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遵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遵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制外人员(即临聘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分为三类,一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从事辅助性工作,接受相应管理和享受相应待遇的劳动合同制临聘人员;二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从事辅助性工作,接受相应管理和享受相应待遇的劳动用工备案人员;三是各用人单位202049日前自行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编外人员主要从事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事务工作,不得在人事、财务、纪检、涉密等关键岗位工作,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属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申报

第三条  坚持“严控总量、分类管理、定岗定责、按需审批”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全县除公益性岗位、卫生系统、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外,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的,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用人单位填写编外人员用工申请表,内容包括用工的岗位、聘用的人数等,报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县人社、县财政、县委编办等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三章审批

第四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聘用人员员额总计划,由县人社、县财政、县委编办会商,结合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聘用人员、原有在编工勤人员自然减员数量和新增需求情况确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工量大的单位需增加(如公安综合执法局等)编外人员员额总数,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其他单位具体数量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委编办会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用工计划:

(一)因事业发展,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补充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因原有聘用人员死亡、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自然减员,确需“退一补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用工的。

第四章招聘

第六条用工申请经批准后,由县人局具体负责实施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招聘,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应聘编外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年龄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原具备临聘人员身份的,年龄可放宽至40岁,特殊岗位除外);

(三)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和省对特殊岗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公开招聘按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被招聘人员凡与岗位所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招聘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九条外人员招聘确定后,用人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类型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工作纪律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填写《习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备案表》报县人社备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条外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编外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并报县社局备案。

第十一条外人员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1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对应13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依法进行管理,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外人员应严格遵守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编外人员有违纪、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由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所使用的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编外人员总数的30%。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在续订合同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外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签订、续签、解除、终止合同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到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八条  县委编办负责对每年度员额计划用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编外人员总数,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具体负责实施招聘工作,监督用人单位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参与审核用单位用人数量,负责督促单位和部门将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的准入编外人员所需费用原渠道纳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编外人员用计划申报,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和制定管理制度抓好本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负责本单位编外人员各项费用的预算、申报、执行、管理及监督负责向县委编办、人社财政报送劳动合同和编外人员花名册进行备案。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遵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实施方案》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外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劳动关系隶属单位在其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外人员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法定假日、探亲、婚丧、女职工保护及带薪年休假等待遇,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退休和退休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人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培训提升编外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经县社局批准,劳动合同制人员可根据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以劳动合同制人员身份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员额计划内流动。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第一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使用编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人社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或超计划使用编外人员

(二)擅自核拨、发放计划外编外人员经费,或未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使用编外人员经费

(三)安排编外人员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财会、涉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四安排编外人员担任事业单位法人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位

(五)擅自聘用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人员为编外人员

(六)以编外聘用为名,弄虚作假、虚报人员经费、随意替换和冒名顶替或套取资金吃空饷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习水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习府办发〔202023号)文件下发后和本办法印发施行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自行招用的其它各类编外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依法自行解除;其他编外聘用人员由县社局对其进行实名制管理,锁定存量,只减不增。本办法施行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招聘其他各类编外聘用人员。

对劳动合同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的编外聘用人员,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登记造册,经县人社局商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完善程序,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高层次紧缺人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确定,不受本办法限制。

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人社局指导,按相关政策自行招聘和管理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履行劳动用工第一监管责任。

第三十  本办法由习水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对编外人员中的特殊类别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202049日印发的《习水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习府办发〔202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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