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坝镇人民政府,县城建办、县自然资源局:
《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建设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建设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云岭翠湖项目建设,助推寨坝镇旅游产业化发展,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习水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习水县寨坝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云岭翠湖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构筑物、林木、坟墓等),涉及寨坝镇友谊村榜上组,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对象
云岭翠湖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安置补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先签、先搬、先选房原则。
(三)坚持面积接近、相互补差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原则。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
(二)搬迁费、附属设施、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土地、青苗、坟墓搬迁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青苗补偿按附件1补偿标准执行。宅基地补偿按20295元/亩计算补偿。
(二)林木征收补偿分别按附件2、3补偿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建(构)筑物及房屋的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6、附件7、附件8标准执行。搬迁费、临时周转过渡费按照附件5标准执行。
1.选择货币补偿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附件4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2)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政策的,可依法申请审批宅基地。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安置房由征收单位在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附近统筹规划选址建设,安置房规划建设方案征求被征收区域村民代表意见,并在征收区域公布后实施。
(1)安置时原则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调换,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附件10拟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值相互补差。
(2)被征收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的,在还房时可按照附件10拟建安置房重置成本价购买不足部分。
(3)房屋结构补差按照附件11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互不补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砖木(木瓦)结构、土木(石砌、土坯)结构的由被征收人分别按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补差。
(4)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过渡费计算从签订《房屋搬迁交付确认书》之日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日止。安置过渡期限为36个月(签订协议时暂付24个月),超期还房参照《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5)安置房质量符合国家合格标准,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到户,外门窗齐全、水泥毛地坪。
(6)安置房分配由征收实施单位寨坝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先签先搬先选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房,以签订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房。
(四)坟墓搬迁补偿按附件9标准执行,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户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落实。
(六)小康路、沟渠等附属设施按投资时投资主体进行分割补偿。
七、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房屋征收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限内搬家腾房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对被征收户按所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超过规定日期的不予以奖励。签约期届满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由征收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征收,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二)宅基地平场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限内搬迁完成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宅基地按房屋主体占地面积每亩补助16605元。
八、民宿、农家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民宿、农家乐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有满足民宿、农家乐经营的设施设备,且土地预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民宿、农家乐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指导意见》进行补偿;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每月12元/㎡标准一次性补偿经营性损失费,补助期限为3-6个月。
九、被征收户户数认定标准
(一)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安部门提供的常住居民户;
(二)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确已单独居住,经村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确需分户的;
(三)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离婚(凭离婚证),且确已单独居住的常住居民户。
十、土地、房屋面积确认由国家在职公职人员参与测绘和认定,并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行业规范出具测绘报告为准。
十一、管网搬迁按照《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建项目管线迁改的通知》(2020-215号)执行。
十二、在土地拟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确定征收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树木及农作物、经济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以补偿,之前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十三、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按当时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3.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成片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4.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待征收住房市场评估补偿标准
5.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费标准
6.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7.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8.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房屋构筑物补偿标准
9.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坟墓搬迁补偿及奖励标准
10.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拟安置住房评估价格
11.习水县寨坝镇云岭翠湖项目产权调换结构补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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