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习水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习酒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构筑物、林木、坟墓等)。
三、征收对象
上述征收范围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在规划区域安置,按照先签、先搬、先选的原则。
(四)坚持安置选房按面积相近原则。
五、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宅基地平场按16605元/亩补助。
(二)林木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附件2-1)和《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成片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附件2-2)执行。
(三)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三种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被征收的房屋按补偿标准的1.5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货币补差部分不享受1.5倍),住房和营业性用房分别按附件3-1、3-2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2)搬迁一次性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附件3-3标准执行。
(3)住房和营业性用房临时周转过渡费补助标准按照附件3-3标准执行,一次性计发6个月。
(4)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房屋构筑物补偿费分别按照附件3-4、3-5、3-6标准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调换,超出部分面积或不足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同等补差。安置房由习酒镇人民政府在习酒镇范围内统筹规划安置区建设。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以下标准结构补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与原住房对比,按以下标准补差: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互不补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由被征收人分别按每平方米90元/㎡、150元/㎡补差,木瓦结构、土木(石砌)结构的由被征收人分别按每平方米190元/㎡补差。
(2)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过渡费计算从被征收房屋搬迁完毕交付之日起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暂支付12个月,过渡费按附表3-3标准执行。
3.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人,按照选择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可按照《习水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习府发〔2021〕32号)申请建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予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四)坟墓补偿按《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坟墓搬迁补偿标准》(附件4)计算一次性搬迁货币补偿。
(五)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户按照相关规定落实。
六、在收到《征收补偿通知书》后,被征收户在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确定搬迁完成的,对被征收人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予以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七、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且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八、经营性用房的认定由县门面认定工作组进行综合认定;经营性用房的停业停产损失费支付按黔府办发〔2011〕116号执行。对正常合法经营(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可按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每月12元/㎡补偿6个月。
九、土地、房屋面积以被征收人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记载为准,登记事项不明确或与现状不符的,再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进行测绘,以测绘报告为依据进行计算补偿。被征收人对测绘数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申请人需书面申请,并以复核时测绘的数据为准。
十、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共同商议,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方案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共同委托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十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1.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2-2.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成片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3-1.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待征收住房市场评估补偿标准
3-2.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被征收及拟安置营业性用房市场评估价格
3-3.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搬迁一次性补助费标准
3-4.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5.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6.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房屋构筑物补偿标准
4. 贵州习湖酒厂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建设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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