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城市公园(二期)项目建设,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习水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构筑物、林木、坟墓等)。
三、征收对象
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先签、先搬、先选房的原则。
(三)坚持面积接近相等、相互补差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原则。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住房、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建(构)筑物及房屋(含营业性用房)的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按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办公用房、库房参照住房标准(附件1)补偿;生产用房由中介机构另行专项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按附件1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房屋属性享受停产停业损失或过渡费补偿,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执行:
(1)住房产权置换:按建筑面积进行置换,置换剩余或超出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按拟置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相互补差。
(2)营业房产权置换:被征收房屋符合营业性用房规范,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认定的面积进行等建筑面积置换。置换剩余或不足面积,按照拟安置营业性用房市场评估价相互补差。
(3)被征收人为本村本组成员,且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的,为保障被征收户住有所居,由街道社区两级出具唯一住房证明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证明,可按人均30㎡以内住房重置成本价购买。
(4)产权置换的结构补差,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互不补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瓦结构、土木结构、石砌结构的由被征收人分别按90元/㎡、150元/㎡、170元/㎡、180元/㎡、190元/㎡标准补差。
(5)房屋产权手续待被征收人入住后提供相关资料按照程序办理。
(6)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修建的,按所在区域住房重置成本价等面积回购。
(7)还房时间及位置:在合同签订后3年内还房,还房地点在本项目区内提供的安置房进行安置。营业性用房还房地点:乌江南路征拆的安置在乌江南路大道边,长江东路征拆的安置在长江东路大道边。
(8)安置房质量符合国家合格标准,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到户,外门窗齐全、水泥毛地坪。
(二)搬迁费、过渡费、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搬迁费:住宅和办公房:10元/㎡,营业性用房:20元/㎡;过渡费、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按本方案附件4、5、6、7标准执行,其中过渡费的支付以搬迁确认书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被征收土地、林木、坟墓搬迁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按附件8、9执行。
(四)土地面积认定及补偿标准。认定标准以中介机构测量结果为准。被征收人对土地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以复核时测绘的面积为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规定,参照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按以下征地补偿标准执行:1.耕地:43600元/亩;2.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6160元/亩;3.建设用地:23980元/亩;4.宅基地补助:按房屋主体占地面积43600元/亩计算;5.未利用地:11772元/亩;6.青苗补偿费:1690元亩(耕地)。
(五)企业搬迁补偿。因企业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指导意见》进行补偿,不能提供停产停业损失相关手续的按实际经营场地面积以7元/㎡补助。
六、奖励和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腾空房屋交由征收部门拆除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1.签约搬家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搬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部门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
2.办理手续补助:有合法手续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50元/㎡补助。
3.超出规定期限未与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任何奖励;依法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不给予任何奖励。
七、房屋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经相关部门认可。
(二)面积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以中介机构按《房产测绘规范》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以复核时测绘的面积为准。
(三)房屋性质认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原则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2.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房,已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予以确定。
3.生产性用房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并正常合法实际生产的,可认定为生产性用房。
4.营业性用房的认定:一是房屋产权手续载明为非住宅用房的,以产权手续为准;二是临街主干道或公路主干道两侧、第一层第一自然开间、符合营业房建设标准。
5.住改非的认定: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住房,实际用于经营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指导意见》执行。
(四)房屋被征收户认定标准。
1.县人民政府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安部门提供的常住居民户。
2.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确已单独居住,经村(居)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确需分户的。
3.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离婚(凭离婚证),且确已单独居住的常住居民户。
八、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1.被征收人享有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
2.被征收人享有足额补偿的权利。
3.被征收人享有按时安置的权利。
4.被征收人有将相关产权证、土地证等交征收部门的义务。
5.被征收人有配合征收部门做好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协议的义务。
6.被征收人有按时履行协议条款的义务。
7.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要及时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部门拆除,不得自行擅自拆除。
(二)征收部门权利和义务
1.按时兑现协议约定。
2.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安置房。
3.征收部门有依法拆除的权利。
(三)安置房手续办理。产权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九、附则
(一)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按违章建筑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涉及企业搬迁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货币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用途进行征收补偿。
1.新建、改建和扩建;2.改变房屋用途的;3.重新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四)工作纪律。1.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2.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工作。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项目实施完成自行废止;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和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件:1.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待征收房屋及拟置换房屋评估结果表
2.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待征收营业性用房(临街)及拟置换营业房市场价评估结果表
3.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拟回购房重置成本价
4.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5.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6.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房屋构筑物补偿标准
7.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房屋搬迁补偿费、周转过渡费标准
8.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坟墓搬迁补偿及奖励标准
9.习水县城市公园(二期)项目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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