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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不服习水县醒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 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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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3XX号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醒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洪,镇长

申请人冯某某不服习水县醒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54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的审查。

  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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