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 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 度文件 |
1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习水县教育体育局 | 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贫困在校学生。 | 2000元/人·年 | 入学后,贫困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学生信息组织对申请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满(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资助资金按学期通过财政惠农惠民补贴“一卡通”发给学生。 | 一年两次 | 春季6月30日前,秋季12月31日前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
2 | 中职国家助学金 | 习水县教育体育局 | 具有全日制中等学历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 | 2000元/人·年 | 第一学期开学前,帮扶干部通知贫困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资助;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填写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学校根据学生第一学期提交的申请材料每学期组织评审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财政惠农惠民补贴“一卡通”发给学生。 | 一年两次 | 春季6月30日前,秋季12月31日前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 (黔财教〔2013〕137号 )。 |
3 |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习水县教育体育局 | 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农村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贫困幼儿。 | 800元/人·年 | 开学后,贫困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幼儿园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学生信息对受助资格进行审核、公示,上报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县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资助资金按学期通过财政惠农惠民补贴“一卡通”发给学生或家长。 | 一年两次 | 春季6月30日前,秋季12月31日前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黔财教〔2012〕75号) |
4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习水县教育体育局 | 在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在保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无论是否在校住宿)享受资助的基础上,再考虑在校住宿的其他贫困学生。 | 小学:寄宿生1000元/人·年,非寄宿生500元/人·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人·年,非寄宿生625元/人·年。 | 学生按学年或学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学生信息组织对申请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核、公示,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资助资金按学期通过财政惠农惠民补贴“一卡通”发给学生或家长。 | 一年两次 | 春季6月30日前,秋季12月31日前 | 《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9〕199号) |
5 | 油菜种植补贴 | 习水县农业农村局 | 2023—2024年度实际种植油菜的农民及流转土地种植油菜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按照实施方案预计18.88元/亩进行补助,最终以实际种植亩数补贴 | 村级统计名单公示(不少于5天),镇(乡)核实汇总公示(不少于5天)后导入系统,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报送财政打款。 | 一年一次 | 2024年6月前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油菜种植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164号)和《习水县2023年油菜种植补贴资金项目方案》 |
6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退役士兵) | 相关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按3600元/年的基本标准发放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当地义务兵经济补助基本标准,按比例增发。其中,荣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二等功的增发10%,三等功的增发5%,荣立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增发。 |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股收集发放对象身份证(复印件)、退伍证(复印件)和社保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将核发资金发放到发放对象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 | 一年一次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 |
7 | 优抚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 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 按农村低保的7.5%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 | 造册录入,申报财政,银行发放。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文件执行 | 按申请发放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2〕69号) |
8 | 在乡三属、伤残、老复员自然增长机制及粮油补贴 | 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在乡复员军人) | 上年度已兑现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 | 乡镇上报名单、县退役军人审核、乡(镇、街道)公示后发放 | 一年一次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 |
9 | 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参保 | 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 按照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 | 乡镇上报名单、县退役军人审核、乡(镇、街道)公示后发放 | 一年一次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市遵府办发【2015】9号第十七条规定: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部分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解决。 |
10 | 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 | 习水县民政局 | 因意外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或个人临时性的生活困难 | 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城市低保一个月的标准,不超过5万元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公示——1500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后发放,报县民政局备案;1500元及以上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后发放。 | 按申请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
11 | 丧葬火化补助 | 习水县民政局 | 未享受国家、企业、有关机构丧葬补助费用且本县火化人员 | 1200元 | 乡镇上报名单、县民政局殡葬事务所审核发放 | 一季度一次 | 每季度底前 | 习水县殡葬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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