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6家食品经营单位,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编号为SBJ25520000701002576的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习水县泉泉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5)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习水县泉泉桶装水经营部正在销售的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检测结果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XSJ202502576)。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该批次不合格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当事人于2025年6月8日从习水龙洞山泉水有限公司进购,共进购40桶,进购单价3.2元/桶。销售单价7元/桶,货值金额280元,案发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进购上述不合格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习水县泉泉桶装水经营部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习市监免罚〔2025〕243号)。针对上级供货单位,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供货单位习水龙洞山泉水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习市监处罚〔2025〕234号)。
二、抽检编号为SBJ25520000701002581的绿赤水天然山泉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习水县云峰龙泉水厂第四门市部经营的绿赤水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5-06-04)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习水县云峰龙泉水厂第四门市部经营的绿赤水天然山泉水进行抽样检验。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XSJ202502581)。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该批次不合格绿赤水天然山泉水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从贵州绿赤山泉水业有限公司进购,共进购30桶,进购单价3元/桶,销售单价8元/桶,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进购上述不合格绿赤水天然山泉水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习水县云峰龙泉水厂第四门市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3.处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三、抽检编号为DBJ25520300701006705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习水县土城镇袁航蔬菜店经营的老姜(进购日期:2025-06-09)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0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习水县土城镇袁航蔬菜店经营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202506705)。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当事人于2025年6月9日从习水黔北商贸中心牟五蔬菜批发部进购,共进购7.5kg,进购单价10元/千克,销售单价12元/kg,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进购上述不合格老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习水县土城镇袁航蔬菜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四、抽检编号为DBJ25520300701006493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习水县每日鲜副食店经营的芒果(进购日期:2025-06-06)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6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习水县每日鲜副食店经营的芒果进行抽样检验。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202506493)。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该批次不合格芒果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上午通过微信联系在习水县黔北商贸城经营水果批发的王德江帮忙把其采购的芒果经客车带货到店内,共购进35.4斤,进货单价3.5元/斤,销售价单价6-7元/斤,货值金额212.4元,违法所得212.4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芒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习水县每日鲜副食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2.4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贰元肆角);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五、抽检编号为DBJ25520300701006490的香芹(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习水县阳光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芹(芹菜)(进购日期:2025-06-04)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6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习水县阳光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芹(芹菜)进行抽样检验。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202506490)。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该批次不合格香芹(芹菜)是当事人超市采购员瞿小清于2025年6月4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板块19#的江津区群西农产品经营部采购,该批次“芹菜(香芹)”共进购80斤,进购单价1.6元/斤,销售单价3.28元/斤,货值金额262.4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芹菜(香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习水县阳光生活超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习市监免罚〔2025〕242号)。针对上级供货单位,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案件线索资料移送到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案件移送函编号:习市监案移字〔2025〕37号)。
六、抽检编号为DBJ25520300701006474的红薯(甘薯)和抽检编号为DBJ25520300701006476的小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习水县温水赛购购物中心经营的红薯(甘薯)(进购日期:2025-05-29)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小黄姜(进购日期:2025-06-04)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5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习水县温水赛购购物中心经营的红薯(甘薯)和小黄姜进行抽样检验。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红薯(甘薯)的检测结果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202506474);小黄姜检测结果为“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202506476)。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红薯(甘薯)”是当事人超市采购员于2025年5月29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石坪桥横街3号附45号的周隆均蔬菜经营部进购,共进购72斤,进购单价2.3元/斤,销售单价3.58元/斤,货值金额257.76元,违法所得257.76元。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黄姜”是当事人超市采购员于2025年6月4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23a(A13)区004(4)的何学海商户处进购,共进购1框,带框重20斤,进价为85元/框,销售单价5.98元/斤,货值金额119.6元,违法所得119.6元。当事人进购上述不合格红薯(甘薯)和小黄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习水县温水赛购购物中心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77.36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柒元三角六分);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