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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5414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5-29
  • 文  号:
  • 习府发〔2025〕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字号:

醒民镇人民政府,县城建办,县自然资源局:

《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切实维护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一)目的: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二)范围: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涉及醒民镇钢铁村第六村民小组。

二、征收对象

项目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单位

征收主体为习水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醒民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原则

安置补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依法申请宅基地等方式。

(二)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附属设施、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土地、青苗、坟墓搬迁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习府办发〔2024〕11号)文件执行。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青苗补偿按附件1补偿标准执行。

(二)林木征收补偿分别按附件2、3补偿标准执行。

(三)养殖牲畜搬迁按照附件10补助标准执行。

(四)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1.被征收的住房和营业性用房分别按附件4、5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2.搬迁费和临时周转过渡费、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构筑物补偿费分别按照附件6、7、8、9标准执行。

3.货币补偿后属唯一住宅并符合《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政策的,可依法申请审批宅基地。

(五)坟墓搬迁补偿按附件11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六)小康路、沟渠等附属设施按投资时投资主体进行分别补偿。

八、奖励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对被征收户按所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约定时限内搬家腾房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按所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对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房屋主体占地面积每亩16605元的标准给予宅基地平场补助费。

(二)签约期届满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由征收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征收,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九、营业性用房认定标准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属国省干线、县乡公路两侧第一自然开间,符合营业性用房建设规范,具体以县营业房认定工作组综合认定为准。

(二)企业搬迁补偿。企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进行补偿,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以12元/㎡一次性货币补助。

十、被征收户认定标准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安部门提供的常住居民户籍人口。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确已单独居住,经村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确需分户的。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离婚(凭离婚证),且确已单独居住的常住居民户。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被征收户人口认定标准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居住在本村的户籍人口。

(二)夫妻双方结婚多年,且持有结婚证,一方户籍在本村,另一方已居住在本村的户籍未迁入人口。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合法收养子女及服刑人员。

十二、土地、房屋面积确认由国家在职公职人员参与测绘和认定,并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行业规范出具测绘报告或被征收户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证、林权证为据。

十三、管网搬迁原则按材料价+人工工资+税收予以补偿。

十四、土地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确定征收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树木及农作物、经济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以补偿,之前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十五、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按当时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征收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3.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征收成片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4.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

习府发〔20259

征收住房市场评估补偿标准

      5.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征收房屋经营行为补偿标准

      6.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费标准

      7.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8.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9.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征收房屋构筑物补偿标准

      10.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养殖搬迁补偿标准

      11.习水县循环农业酒糟综合利用项目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习府发〔2025〕9号)附件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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