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街道办事处,县城建办、县自然资源局:
《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建设,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习水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习水县九龙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构筑物、林木、坟墓等)。
三、征收对象
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先签、先搬、先选房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原则。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土地征收补偿。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执行,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建(构)筑物及房屋的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按附件5、附件6、附件7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办公用房、库房参照住房标准(附件3)补偿;生产用房由中介机构另行专项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3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不享受过渡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安置方式执行:
(1)被征收房屋结构补差后按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拟调换的房源3年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在项目区域内的指定房源进行安置,按照先签、先搬、先选、面积接近相等、相互补差的原则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以下标准结构补差:
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互不补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瓦结构、土木结构、石砌结构的由被征收人分别按90元/㎡、150元/㎡、170元/㎡、180元/㎡、190元/㎡标准补差。
(3)安置还房按面积接近的方式选择,超出调换面积部分按附件3拟置换住房评估价标准计算补差。
(4)还房时间: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房屋之日起3年内还房,逾期还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5)安置房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达到房屋建筑规范验收标准;产权手续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林木、坟墓搬迁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按附件2、附件8、附件9补偿标准执行。
六、搬迁和过渡
(一)搬迁费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按附件4补偿标准执行。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过渡费按附件4补偿标准执行。临时周转过渡费支付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自房屋搬迁完毕交付征收实施单位起暂支24个月,到期后分期支付至还房之日止。逾期还房过渡费支付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提前还房据实结算。
七、奖励与补助
(一)房屋奖励与补助。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工作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
2.办理手续补助:有合法手续的,按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补助。
3.宅基地补助:19620元/亩。
(二)坟墓搬迁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经确认搬迁完毕的,按附件2标准给予奖励。
(三)超出规定期限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任何奖励和补助;被依法强制拆除或搬迁的不给予任何奖励和补助。
八、面积、性质、价值认定
(一)权属认定
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面积认定
1.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载明面积或测绘机构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等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被征收人对测绘面积或清点登记数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以复核时测绘清点的数据为准。
(三)性质认定
1.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原则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2.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房,已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予以确定。
3.生产性用房的认定,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第三条综合认定。
(三)价值认定。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构筑物、林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以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标准作为补偿依据。附件中未包含的类别以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九、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征收人享有选择安置方式并按时安置的权利。
2.被征收人享有足额补偿的权利。
3.被征收人有提供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办理补偿登记和配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的义务。
4.被征收人有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及时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的义务。
(二)征收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征收部门有依法拆除的权利。
2.征收部门有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时兑现补偿款的义务。
3.征收部门有按时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安置房还房的义务。
十、其他
(一)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1.抢栽、抢种的;
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3.改变房屋用途的;
4.重新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生产经营企业搬迁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一次性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处理。
(四)征收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项目区域内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件:1.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坟墓搬迁补偿及奖励标准
3.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待征收住房及拟置换住房市场价评估结果表
4.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房屋搬迁、周转过渡补助标准
5.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7.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构筑物补偿标准
8.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9.习水县展凌·御玺台(二期)项目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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