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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58407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4-25
  • 文  号:
  • 习府发〔2025〕5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习水县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习水县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习水县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习水县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习水县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习水县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对象

习水县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产权人、使用权人。

三、征收单位

(一)征收主体: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习水县自然资源局。

(三)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习水县桃林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遵循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按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据实测量、据实清点补偿原则。

五、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执行,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二)林木征收补偿标准

1.零星林木补偿。零星林木的补偿是指房前屋后、田边土角

的零星林木,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标准执行。

2.其他不予补偿的树木。胸径2厘米以下的天然次生、萌生的黄柏、椿树等林木不予补偿;主干高50厘米以下的棕树不予补偿;胸径6cm以下的用材林及其他林木不予补偿。

(三)坟墓搬迁补偿及奖励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经确认搬迁完毕的,补偿及奖励按照附件4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落实。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付款后,地上附着物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三)征收权属有纠纷的土地、林地或未利用地等,由纠纷当事人自行申请解决;被征收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征收补偿工作开展。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七、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件:1.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3.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桃林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坟墓搬迁补偿及奖励标准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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