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切实维护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一)征收目的。习水县酱酒集聚区酱香型白酒高质量发展配套产业建设。
(二)征收范围。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涉及同民镇长虹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三组、胜利村一组、二组等4个村民小组。
二、征收对象
项目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单位
征收主体为习水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同民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原则
安置补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依法申请宅基地等方式。
(二)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附属设施、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土地、青苗、坟墓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户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落实。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青苗补偿按附件1补偿标准执行。宅基地补偿按36900元/亩计算补偿。
(二)林木征收补偿分别按附件2-1、2-2补偿标准执行。
(三)养殖牲畜搬迁按照附件3-9补助标准执行。
(四)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按以下条件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的住房和营业性用房分别按附件3-1、3-2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2)搬迁费和临时周转过渡费、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构筑物补偿费分别按照附件3-3、3-4、3-5、3-6标准执行。
(3)选择货币补偿且是唯一住宅并符合《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政策的,可依法申请审批宅基地。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在同民镇规划区内统筹规划选址建设,规划选址建设方案邀请征收区域村民代表参加制定,并在征收区域公布后实施。安置过渡期限为36个月(签订协议时暂付24个月)。
(1)安置时原则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调换,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值相互补差。
(2)被征收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的,在还房时可按重置成本价(附件3-7)购买不足部分(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可按重置成本价优购30㎡的住房)。
(3)住房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临时周转过渡费计算从签订《房屋搬迁交付确认书》之日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日止,超期还房参照《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周转过渡费、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6个月计算。
(4)房屋结构补差按照附件3-8标准进行结算补差。
(五)坟墓补偿按附件4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六)小康路、沟渠等附属设施按投资时投资主体进行分割补偿。
八、房屋产权调换还房标准
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合格标准。供排水、电、路、讯通到户,外门窗齐全(按行业规范应由安置户自行承担水、电、讯入户安装及使用费用)。
九、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分配
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分配由征收实施单位同民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先签先搬先选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房,以签订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房(签订时间精准到时分)。
十、奖励标准
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被征收人在15日、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确定搬迁完成交付拆除的,对被征收户按所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奖励400元、300元,超过30日的不予以奖励。
十一、营业性用房认定标准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属国省干线、县乡公路两侧第一自然开间,符合营业性用房建设规范,具体以县营业房认定工作组综合认定为准。
(二)企业搬迁补偿。企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进行补偿,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以12元/㎡一次性货币补助。
十二、被征收户户数认定标准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安部门提供的常住居民户;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确已单独居住,经村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确需分户的;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离婚(凭离婚证),且确已单独居住的常住居民户。
十三、被征收户人口认定标准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居住在本村的户籍人口;
(二)夫妻双方结婚多年,且持有结婚证,一方户籍在本村,另一方已居住在本村的户籍未迁入人口;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合法收养子女及服刑人员。
十四、土地、房屋面积确认由国家在职公职人员参与测绘和认定,并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行业规范出具测绘报告为准。
十五、管网搬迁原则按材料价+人工工资+税收予以补偿。
十六、土地拟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确定征收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树木及农作物、经济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以补偿,之前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十七、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按当时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1.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2-2.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成片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3-1.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待征收住房市场评估补偿标准
3-2.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被征收及拟安置营业性用房市场评估价格
3-3.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费标准
3-4.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5.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建设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6.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 施建设项目构筑物补偿标准
3-7.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拟安置住房评估价格
3-8.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产权置换结构补差表
3-9.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养殖搬迁补助表
4.酱酒集聚区习水产区同民片区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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