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习水县公安局
习水县财政局 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习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分流和引导合理停放车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有效缓解县内停车难的问题,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市政公共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市政公共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市政公共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停放临时占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的审批和停放秩序管理,依法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的行为予以查处;结合管理需要提出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建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停车场建设质量、建筑安全等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小区停车场管理维护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并设立统一标识,对未经许可的停车泊位依法予以取缔。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检定情况,对使用未经定期检定合格的计时收费装置的停车场予以查处;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方式。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由停车场经营者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内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标准等管理事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执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共同邀请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作为参考进行协商;可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六条 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的车辆原则上应免费停放。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政府定价执行。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应根据城镇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县城高于乡镇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八条 县内公共停车场收费区域暂不划分中心区域和非中心区域。市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分为县城和乡镇两个标准,马临街道暂时按乡镇标准执行。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内设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错峰共享停车,根据第六条规定分别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类型公共停车场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 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实行计时收费方式的,计费时应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由经营者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方式。
(一)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实行人工计时收费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三条 同一场所有不同类型的价格管理形式的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应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一)对外办公期间进入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配套的(收费)停车场停放时间60分钟(含)以内,或者进入其他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泊位、非对外办公期间政务大厅配套的(收费)停车场、住宅小区及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放时间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
(二)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证照齐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进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2小时(含)以内的车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设置免费停车时段;
(三)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病人驾乘车辆(仅限登记1辆);
(四)在划定的免费市政道路泊位和其他免费公共停车位内停放及在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救护、救灾抢险、邮递、环卫、市政设施维护维修、殡服等特种车辆;
(六)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的执行公务的公务专用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四章 经营者行为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成本和供求关系,合理确定收费水平,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保持收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 有人值守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若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制定。
第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要加强停车场内车辆管理,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由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自行印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住建、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公安机关交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对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依法依规对经营者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侵占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没有达到停车场设置条件以及没有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并实施收费等行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发展改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习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附件:习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习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停车场名称:XXXX 停车场车位数量: | |||||
收费主体:XX备案号: | |||||
定价方式:值守形式: | |||||
收费方式:收费依据: | |||||
车型 |
收费标准 |
计费办法 |
连续停车24小时限价 |
免费停放时段 | |
小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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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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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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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收取停放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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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电话 |
12315 |
内部监督电话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
习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车位数量: | |||||
路段: 类型: | |||||
收费主体:XX备案号: | |||||
定价方式:政府定价值守形式: | |||||
收费方式:计时 收费依据: | |||||
车型 |
收费标准 |
计费办法 |
连续停车24小时限价 |
免费停放时段 | |
小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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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收取停放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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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电话 |
12315 |
内部监督电话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
公示牌说明:
1.公示牌颜色: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公示牌为“蓝底白字”,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为“绿底白字”;
2.停车场名称:应当与备案名称一致;道路泊位路段名称用规范道路名称,可用道路+标志性地名细化;
3.类型:仅用于收费道路泊位的公示牌,根据设置类型公示。
4.收费主体:取得所公示停车场合法经营权的单位,应当与备案名称一致。有更改的,应当及时重新备案;
5.备案号:依法在县综合执法局备案时的编号;
6.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7.收费方式: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
8.值守形式:人工、无人;(无人值守的,要留联系电话)
9.收费依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依据为县发展改革局依法制定的价格文件,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依据为经营者制定的专门价格文件;
10.免费停放时段:根据附件1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11.减免收取停放服务费:根据附件1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12.内部监督电话: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电话。如有变动,应及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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