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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某某家用电器销售部不服习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 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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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X号

申请人:习水县某某家用电器销售部。

被申请人:习水县应急局。

法定代表人:陈小松,局长。

申请人习水县某某家用电器销售部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应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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