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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服习水县大坡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 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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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X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大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河,镇长。

申请人何某某认为被申请人习水县大坡镇人民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9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2024年11月1日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本案延长审查期限30日。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了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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