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号
申请人:袁某某。
申请人:安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嘉利,镇长。
第三人:何某某。
申请人袁某某、安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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