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号
申请人:万某某。
申请人:万某某。
申请人:万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局长
第三人:苏某某。
申请人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8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