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 
中国政府网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遵义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示范创建 > 法治政府 > 行政复议
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不服习水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 复议决定书
字号:

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号

申请人:万某某。

申请人:万某某。

申请人:万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局长

第三人:苏某某。

申请人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8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