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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不服习水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一案 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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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号

申请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歆,局长。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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