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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杨某某不服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一案 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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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号

申请人:钟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友良,主任。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钟某某、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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