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号
申请人:钟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友良,主任。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钟某某、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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