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号
申请人:巫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焱,局长。
申请人巫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邮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4年2月21日签收,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2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