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号
申请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58068XXXXX,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方源,局长。
申请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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