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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不服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 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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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3〕XX号

申请人:穆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任家豪,大队长。

第三人:袁某某。

申请人穆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后,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准予撤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之规定,本府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的审查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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