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3〕XX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徐雯,局长。
申请人罗某不服习水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准予撤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的审查。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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