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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理一案 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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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3XX号

申请人:贵州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C4XXXXXX,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舰,局长。 

申请人贵州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准予撤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的审查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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