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3〕XX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焱,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认为被申请人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准予撤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的审查。
2023年3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