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2〕XX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
负责人:杨金利,所长。
第三人:陈某某。
申请人邓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习水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不足以教育、惩戒违法行为人。第三人并非首次在公众场合辱骂申请人。第三人在2021年10月8日就在申请人家族群中未署名谩骂,但当时申请人未报警,后第三人于2022年10月23日利用抖音平台公开辱骂申请人,属于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邓某某于2022年10月23日13时许报警称第三人辱骂自己,被申请人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因申请人无调解意愿,民警当即受理并作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经查明:第三人认为申请人在背后说其坏话,便在抖音上发布十一段视频,其中三段视频带有辱骂申请人的话语。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后,于当日20时许对第三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二、申请人认为本案属于情节较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称第三人曾于2021年10月8日在家族群里对其进行谩骂,但申请人并未报警且无相应证据进行佐证,故上述观点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三人行为属一般情节,未达情节较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请求。
第三人称:申请人在永安镇范围内多次议论本人私生活,败坏了本人的声誉,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但因本人不懂法,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恼羞成怒后在抖音平台上骂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对本人进行了处罚、批评、教育,本人也清楚地意识到了此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甘愿接受处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23日13时许,第三人使用手机在抖音平台上连续发布了十一段视频,其中三段视频带有辱骂申请人邓某某及其家人的语言。申请人知晓后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后展开调查。因申请人拒绝调解且书面向被申请人请求依法处罚第三人,被申请人受理后于同日15时许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双方均同意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同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同意本案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同日18时许,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第三人处以罚款五百元,并告知第三人有提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第三人当场表示不予提出陈述申辩。同日20时许,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起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第三人在抖音平台发布辱骂他人的视频账号为168869XXXX,昵称为“XX”,第三人认可该抖音账号为其本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第一,事实认定和证据方面,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第三人在抖音平台公然辱骂他人的事实,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二,程序方面,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在经立案、调查、告知程序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第三,适用法律及处罚结果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及《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以语言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称第三人并非首次公然辱骂他人,应当从重处罚,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