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民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管故意或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错误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差错的;
4.因个人表现不佳,给中心工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泄漏党和国家秘密。
四、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六、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待岗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窗口工作、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给予行政处分;
5.给予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服务中心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