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3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编号为SBJ25520000701002576的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习水龙洞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05)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习水龙洞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XSJ202502576)。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该批次不合格水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5日,共生产260桶,规格为18.9L/桶,销售单价3.5元/桶,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910元,违法所得910元。该批次水不合格的原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对回收桶没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15日起处于停产状态,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向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习水龙洞山泉水有限公司停产报告》,决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习水龙洞山泉水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习市监处罚〔2025〕234号):1.没收违法所得91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壹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二、抽检编号为SBJ25520000701002633的习黔山泉饮用天然山泉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习水红旗习河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习黔山泉饮用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5-06-09)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亚硝酸盐(以 N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习水红旗习河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习黔山泉饮用天然山泉水进行抽样检测。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亚硝酸盐(以 N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XSJ202502633)。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该批次不合格水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9日,共生产303桶,规格为18.9L/桶,销售均价5元/桶,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515元,违法所得1515元。该批次水不合格的原因为:2025年6月8日,当事人因臭氧机发生故障,检修人员维修后,未及时将调节伐调整规定状态,便进行生产。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贵州习水红旗习河纯净水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习市监处罚〔2025〕235号):1.没收违法所得1515元;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抽检编号为SBJ25520000701002637的黔紫峰饮用天然泉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习水县沙岩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黔紫峰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5-06-11)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习水县沙岩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黔紫峰饮用天然泉水进行抽样检测。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XSJ202502637)。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该批次不合格水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1日,共生产1000桶,规格为18.9L/桶,销售单价为3元/桶,货值金额为30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830桶,违法所得2490元。该批次水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过程控制不严、人员操作不规范,出厂检验未按标准频次检测铜绿假单胞菌。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习水县沙岩山泉水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习市监处罚〔2025〕236号):1.没收违法所得2490元(大写:贰仟肆佰玖拾元整);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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