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 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件;
3.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②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④由社区民警签字确认的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需调查核实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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