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军人配偶及子女可申请随军迁移到部队集体户,军人工作调动或退役的,配偶及子女可随迁户口。
二、申请材料
军人配偶及子女申请迁移到随军集体户和军人工作调动, 配偶及子女随迁户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随军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军人工作证、配偶投靠的提交《结婚证》;
(四)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批准的调动文件或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落户通知证明》。
退役军人随军配偶及子女申请随迁户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与军人的亲属关系说明;
(二)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落户通知证明》。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入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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