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习府办发〔2024〕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县于2013年4月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并印发了《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习府办发〔2013〕112号),作为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依据。随着时间的推移,《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习府办发〔2013〕112号)已经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求。为确保全县被征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序推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关于转发《遵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试点)指导办法》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13〕34号)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制定《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共有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基本原则、保障范围和对象界定、报批程序、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其他。
(一)基本原则。介绍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界定。确定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及对象、不保障范围及对象。
1、保障范围及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家庭承包耕地时的农村户籍人口及被征地后农转非人口。
2、不属保障范围及对象
出租、转租、流转土地的人口;耕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耕地的人口;突击迁入户口的人口(不含结婚迁入和正常出生上户);因自然灾害失去土地的人口;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非灵活就业人员)。
(三)报批程序。明确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审核确认、系统录入等程序。一是凡符合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填写《申报表》,向村(居、社区)提出申请,村(居、社区)进行资格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二是乡镇(街道)进行初审确认后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参加审核确认。三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核确认的被征地农民信息录入系统,按规定计发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四)社会保障。明确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方式及执行日期。一是参保缴费补助:对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补助15年,补助标准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二是增发基础养老金:对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增发基础养老金,与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叠加,增发的标准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三是执行时间:2011年9月1日以来的被征地项目及人员。
(五)资金筹集管理。明确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县财政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其他。明确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以及其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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