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及背景
为进一步从严控制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数量,规范编外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财政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遵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遵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习水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三条。第一至二条,主要阐述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三至二十六条,明确用工申报、审批、招聘、管理、待遇等方面问题;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明确用工单位责任;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条,明确解释单位、施行时间、废止文件。
坚持“严控总量、分类管理、定岗定责、按需审批”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全县除公益性岗位、卫生系统、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的,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用人单位填写编外人员用工申请表,内容包括用工的岗位、聘用的人数等,经主管部门同意,送县人社、县财政、县委编办等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编外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编外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用人单位负责所使用的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编外人员总数的30%。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在续订合同方面优先考虑。
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遵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实施方案》工资标准,编外人员中的合同制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他临时聘用编外人员可以依照用工协议,实行协议工作制度,按月发放工资,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劳动关系隶属单位在其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编外人员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续签、解除、终止合同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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