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省、市出台的政府投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现起草了《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二章八十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政府投资不得为的情形、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不得为的情形等。
第二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库。主要规定发改部门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以此为依托,编制县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以及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等。
第三章为项目决策评估,是本细则的重点内容。主要规定决策评估的程序、评估的重点内容,并规定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强化评估决策的严肃性。
第四章为乡镇(街道)政府投资管理,属于我县增加的条款。主要规定乡镇(街道)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评估程序,避免以前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按照个人意见决策项目、随意实施的现象。
第五章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主要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以及政府不得对国有企业的“七个不得”,严格规范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行为。
第六章为项目审批管理。主要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建安工程费预算投资在6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类(含工程货物)项目,报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第七章为项目招投标管理。主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项目招投标的重点环节事项。
第八章为项目建设管理。主要规定项目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制”管理。同时对调整投资概算的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审批等具体环节进行明确,严格规范超概行为。
第九章为项目竣工验收。主要规定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责任部门。
第十章为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规定项目资金规范支付的要求。
第十一章为责任追究。主要规定对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的问责情形。
第十二章为附则。主要规定行业管理和解释权等方面,明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发布起30日后实施。
三、《实施细则》在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1.第三章“项目决策评估”第十七条中的县政府研究决策权限在省、市基础上进行了细化。结合县政府财务管理规定,明确:(1)使用县级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下的,或者总投资100万元—500万元且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审批。(2)使用县级财政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县长签批,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策后报县委。决策后根据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额度和项目总投资情况,需要报市、省的,按程序上报决策,县政府按照上级决策意见执行。
2.第三章“项目决策评估”第十八条在省市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明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审批实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该条明确应急建设项目由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权限审批部门先予审批建设,需要报市、省的再按照程序上报,主要是为了保障应急项目尽快实施建设。
3.增加了第四章“乡镇(街道)政府投资管理”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共三条规定。
4.第四十条明确:建安工程费预算投资在6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类(含工程货物)项目,报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5.第五十四条增加了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费用的审批权限规定,明确: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需由建设单位批准,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无权变更;变更费用在50万元以上或者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无权审批。
6.第六十七条明确: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支付资金时,要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财务评审后支付,避免出现资金超拨问题。主要是针对2022年对以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后,发现有审减的情况,但项目资金已经支付,有超拨的情况,而作的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