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习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习水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按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指导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或相关批复文件。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项目征收范围,由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区域内发布暂停公告。自暂停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房屋重新租赁;
(五)房屋装修;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范围内居民房屋地址、权属登记情况、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被征收范围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及宅基地面积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构筑物、附属物等;
(五)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等情况;
(六)被征收人拟选择补偿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调查登记结果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布时不得公布被征收人的居民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条 评估机构选定
(一)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1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名单及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5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摇号等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三)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现场踏勘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由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环保、社会工作、司法及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论证后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截止后,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再次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鼓励城中村自愿实施改造。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民自愿实施村庄改造的,由村民自治组织提出改造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后,逐级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签约率达到95%以上的县政府可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涉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要求准备相应征收补偿资金,并提供所需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及对象、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及标准、签约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安置房情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法、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结果、受委托实施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获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方法和途径、咨询地点、联系方式、征收现场责任人,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 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征收的,可以核定与征收补偿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费,并按征拆价值的1%列入征拆成本。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评估、测绘、调查、摸底、取证、动员、诉讼、执行、拆除、法律服务等费用。
第三章 补偿内容及标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二)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三)因征收商业等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四)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
(五)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六)奖励和补助标准;
(七)产权调换的结构补差标准等。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需开展的工作如下:
(一)以产权为单位向被征收对象发放方案征求意见。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征收部门根据收集到的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一项目一方案”的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房屋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原则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有争议的,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房,已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予以确定。
生产性用房停业停产损失的认定须达到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2)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营业性用房的认定须达到下列条件:(1)房屋产权手续载明为非住宅用房的;(2)临街主干道或公路主干道两侧、第一层第一自然开间、符合营业房建设标准的。
“住改非”的认定须达到下列条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住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按《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但多次座谈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产权不明及产权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修建高层建筑安置房周转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周转过渡期自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费。由于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发放从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7至12个月内增加100%,13至18个月内增加150%,19至24个月内增加200%,逾期24个月后增加300%,最高不超过300%。
第二十三条 在签约期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征收部门制定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类型、结构、楼层等;
(二)补偿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等;
(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结构、楼层、差价计算方式;
(五)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六)停产停业补助等;
(七)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送达征收签约通知,实施签约兑付相关工作。
签约兑付流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审查协议(法律、抵押、查封处理等情况)-跟踪审计-兑付资金-搬迁移交拆除-销户-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件一并缴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安置与搬迁拆除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源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安置实施细则由征收实施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照先签、先搬、先选原则进行安置。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腾空后须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组织拆除。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与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中,房屋被征收人应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征收估价中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参照同区位、同类型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遵义市房屋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若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的,经县人民政府依法催告后,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
(三)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载明有关征收补偿的事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被征收人搬迁期限应不少于7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征收人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搬迁。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搬迁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房屋征收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需完善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并对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的补偿金额和银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进行公证。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被征收人拒绝签收的,可依法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均无法送达的,邮寄送达。前述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直接公告送达。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决定书报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并支付补偿资金。补偿资金须办理提存公证。
(五)其他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料,如谈判笔录、强制执行预案等。
(六)被征收人仍不自行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习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