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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2872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5-23
  • 文  号:
  • 习府发〔2025〕7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字号:

二郎镇人民政府,县城建办、县自然资源局:

《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习水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习水县二郎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林木、坟墓等)。

三、征收对象

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它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

(三)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实施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按附件1补偿标准执行。

(二)林木征收按附件2、附件3补偿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征收按附件4补偿标准执行。

(四)坟墓搬迁按附件5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坟墓搬迁方式为自行搬迁安置。

(五)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依法强制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七)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及需要专项评估的建(构)筑物,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不动产部分进行价值评估、对动产部分进行搬迁费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后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八)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面积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行业测绘规范丈量,测绘机构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等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以测绘报告数据计算补偿。被征收人对测绘数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需书面申请,以复核时测绘清点的数据为准。

(九)为保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预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得改变建筑物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树木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件:1.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3.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成片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4.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习水县二郎酒业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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