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发布本令。
一、重点禁火时段:2025年3月4日至5月31日和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其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焚烧秸秆、焚烧杂草杂物;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和活动。
四、禁火区域特殊用火规定:
(一)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气象条件允许且采取有效措施的前提下开展。
(二)确需农事用火的,必须在二级以下森林火险等级时段,严格执行农事用火“报备”制度,在护林员和网格员的监督下,安全用火。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凡阻挠、妨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森林防火应急队伍,承担森林防火相关工作,对辖区内的特殊人群指定专人管控;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特别是要做好重点林区火源管控;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利用生态护林员开展野外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县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要落实工作职责,做好防控、扑救等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县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要建立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八、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学校、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挥好生态护林员职能职责,让森林防火工作家喻户晓。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令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电话:0851-22537475,林业局电话:0851-22732381)。
十、违反本令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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