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完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及使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我县“停车难”问题,根据《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5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遵市发改价费〔202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习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县城高于乡镇、中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超大型车高于中大型车”以及“暂停不收费、短停少收费、长停多收费”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二、定价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政府定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
政府指导价: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其中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车型分类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四、收费标准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原则实行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按政府定价标准下浮执行。
(一)公共停车场收费
类 别 |
车 型 |
标准 |
计费办法及24小时 限价 |
免费时段 | |
公共停车场 |
地下 室内 |
小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2元/辆。 |
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内免费。 |
中大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辆。 | |||
地面 室外 |
小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4元/辆。 | ||
中大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6元/辆。 | |||
超大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8元/辆。 |
(二)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
类 别 |
车 型 |
标准 |
计费办法及24小时 限价 |
免费时段 |
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 |
小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2元/辆。 |
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内免费。 |
中大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辆。 |
(三)政务大厅配套停车场
类 别 |
车 型 |
标准 |
计费办法及24小时 限价 |
免费时段 |
政务大厅 配套停车场 |
小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2元/辆。 |
工作日停放时间在60分钟(含)内免费,非工作日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内免费。 |
中大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辆。 |
(四)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
类 别 |
车 型 |
标准 |
计费办法及24小时 限价 |
免费时段 |
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 |
小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4元/辆。 |
停放时间在60分钟(含)内免费。 |
中大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2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6元/辆。 | ||
住院病人驾乘车辆免费。(仅限登记1辆) |
(五)市政道路泊位收费
类别 |
车 型 |
白天时段8:00-20:00 |
夜间时段 20:00-8:00 |
备注 | ||
标准 |
计费办法及24小时限价 | |||||
市政道路泊位 |
1类 (县城区) |
小型车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3元/辆,4小时内每小时加1元/辆,超出4小时每小时加2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8元/辆。 |
免费 |
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免费。 |
2类 (乡镇) |
开始计费后第1个小时3元/辆,此后每小时加1元/辆。 |
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24小时内不超过12元/辆。 |
(六)同一停车场存在不同价格管理类型的停车位,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五、优惠政策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一)对外办公期间进入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配套的(收费)停车场停放时间60分钟(含)以内,或者进入其他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泊位、非对外办公期间政务大厅配套的(收费)停车场、住宅小区及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放时间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
(二)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证照齐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进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2小时(含)以内的车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设置免费停车时段;
(三)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病人驾乘车辆(仅限登记1辆);
(四)在划定的免费市政道路泊位和其他免费公共停车位内停放及在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救护、救灾抢险、邮递、环卫、市政设施维护维修、殡服等特种车辆;
(六)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的执行公务的公务专用车辆;
(七)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的新能源货车2026年12月31日前,当日首次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六、相关要求
(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二)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制定的县内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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