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在温水镇中心小学大礼堂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失火烧山案,400余名群众及护林员到场旁听。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7日,张某某在习水县某村父亲墓前祭拜,祭拜过程中,因张某某未将燃烧的蜡烛固定于泥土中,导致蜡烛被风吹倒后将旁边的杂草点燃,发现后,张某某与妻子进行了灭火,但因火势蔓延较快,未能将火扑灭,引发森林火灾。事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火,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习水县林业局认定的生态修复方案,张某某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50276元,并在火灾发生后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同时,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习水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习水县人民法院习酒环境保护法庭庭长杨顺介绍说:“正值清明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通过今天的庭审,希望能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我们呼吁大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野外违规使用明火,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如野外用火,祭祀用火不规范而引发火灾犯失火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开展了普法宣传,向群众讲解了失火烧山对生态环境的危害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法官还提醒大家要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严禁焚烧秸秆、杂草,避免因疏忽大意铸成大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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