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习府行复〔2024〕XX号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局长。
第三人:袁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林某某认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行政调解,双方均申请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本府于2024年9月14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后于2025年2月27日恢复本案审理程序。经审查: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了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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