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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正式实施,土地违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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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17: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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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正式实施,土地违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发布时间: 2021-09-0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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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中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较大幅度修改,特别是大幅提高了土地违法罚款标准。
一是新增耕地“非粮化”处罚条款,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设立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土地管理法》对此并未设定法律责任。此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是新增或大幅提高土地违法罚款标准。
1.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增设罚款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由原非法所得的50%以下修改为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四条)
3.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以及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由原规定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五条)
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由原规定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不复垦的,按非法占地处罚。(第五十六条)
5.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七条)
此条为各界广泛关注的重点。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非法占地的每平方米罚款为30元以下。实践中出现对一些非法占地每平方米只罚几毛钱甚至几分钱的情况。这次规定最低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1000元,意味着非法占用土地一亩最高可能被罚60余万元,真正体现了要罚就罚得“倾家荡产”的倾向,罚款不再是“隔靴搔痒”,在罚款处罚上长出“可伤人的牙齿”。
6.对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以及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每平方米由原10元以上30元以下修改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九条)。
7.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标准明确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条)
三是新增侵犯农民宅基地权益处罚处理规定。
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三条)
四是新增没收地上构建筑和设施的处理规定。
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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