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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8-31 16:48 字体:[]

为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事项,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事项,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信息公开指南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三)信息公开年报

(四)机构人事(包括机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机构领导及分工)

(五)政策文件(包括部门文件、政策解读)

(六)工作重点(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救援救灾的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实施流程: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局各股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各股室在制订、实施、变更政务公开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拟定公开形式、途径,并提交局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重大或敏感类信息,应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公开。

第八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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