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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4-09-25 17:05 字体:[]

委托机关:习水县卫生健康局(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法定代表人:刘峰,局长。

受委托机构: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习水县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余鳖,主任(站长)。

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习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习水县卫生监督站)的通知》(习编发〔2024〕19号)文件要求,习水县卫生健康局(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习水县卫生监督站)依法行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

一、委托范围

习水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委托事项

(一)依法对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卫生健康领域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除外)。

(二)承担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监督协管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三)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范围内投诉、举报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

(四)承担习水县卫生健康局(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三、委托权限

(一)组织查处全县范围内由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赋予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组织查处上级督办、交办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委托机关职责

(一)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的委托事项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委托机构职责

(一)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不得再行委托。

(二)承担超越委托方委托权限范围从事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严格按照《习水县卫生健康局关于修订印发<习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习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习水县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2023-213)要求规范监督执法,对照习水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内容及时向习水县卫生健康局(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提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

(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卫健发〔2023〕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行政处罚。

(五)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委托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六、委托期限:2024年9月3日至2027年9月2日止,每三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如因法律、行政法规有新的规定或机构变更等原因,由委托机关另行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终止。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习水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本委托书经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机构(印章)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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