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局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返回上一页

习水县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4-02-28 11:05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我县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提高全社会突发传染病疫情防范意识和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完善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和网络,对可能引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其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预防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2.3 依法规范,依靠科学  依法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报告、防控,对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相关的培训,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1.2.4 以专为主,依靠群众  坚持以卫生健康部门专业防控为主,加强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健康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形成群防群控,协调联动机制。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疫情的性质、程度、涉及的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置传染病疫情的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和系统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健康局:为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调动和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力量,对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预报和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负责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涉及的范围、流行的程度和趋势向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财政局:将传染病日常监测和处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基金,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确保传染病疫情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的经费及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药品物价市场,对传染病疫情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对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的预警预防监督,加大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药品价格、医疗收费,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县教育体育局:对学校中的传染病疫情有发现和报告的义务。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按疫情分级紧急控制措施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措施,防止突发传染病疫情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传染病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工作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紧急救助物资的运送。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在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农村,协助在农村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县民政局: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时,负责对特困病人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告、危机心理干预和预防知识普及。

县医疗保障局: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救助费用。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理的需要,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副局长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承担处理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的具体事务。

2.3 专家咨询组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主要负责为突发传染病疫情级别诊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修订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充分利用现有国家疫情直报网络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的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和分析,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流行趋势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确定24小时疫情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调查,同时要理顺辖区内信息来源渠道。各乡镇(街道)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的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监测等。

建立我县与相邻县、市的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突发传染病的疫情动态和防治情况,及时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信息,分析、预测本县可能发生传染病疫情的趋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3.2 预警与分级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做出预警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及时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2.1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I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疫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地区,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新地域发生。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有省外继续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在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2例以上。

动物源性传染病在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有向省外扩散的趋势。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突发和特别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分级标准提出补充和调整意见,报市卫生健康局批准后实施。

3.2.2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Ⅱ级)

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州、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州、市)。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在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二代病例。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传染病疫情。

3.2.3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Ⅲ级)

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街道)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乙、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

动物源性传染病在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传染病疫情。

3.2.4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Ⅳ)

腺鼠疫在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动物源性传染病在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未出现人间病例。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传染病疫情。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疫情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农业农村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传染病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4.1.3 突发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传染病疫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4.2 先期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报警信息和现场核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突发传染性疫情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组织专家组对疫情的种类、原因、危害形式、可能影响的范围等进行分析。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视其影响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疫情,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乡镇(街道)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突发传染病疫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传染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启动本应急预案(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启动第四级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后,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定疫情,按规定迅速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根据疫情影响范围和严程度,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方案和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接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迅速做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决定。一旦确定启动预案,县级突发传染病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各有关部门配合卫生健康局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划定与封锁;保证应急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发生较重突发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以及特别严重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分别启动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如果疫情发生在本县境内,在做好Ⅳ级响应的基础上,服从市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的指挥。如疫情未发生在本县,服从市卫生健康局统一调度,做好疫情监测。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根据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控制区域划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

强制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新闻宣传: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动员,开展以除四害、改水、改厕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公众卫生意识,建立健康、科学、卫生的生活方式;

社会秩序维护: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组织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组织专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级别;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突发传染病信息需上报国家卫健委,经授权后,由省卫健委统一向社会发布;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组织专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3.3  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

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建立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疫情的报告工作;

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3.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突发传染病疫情现场后,要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实验室检测;

对各级疾病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3.5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开展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围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6  其他部门和公民

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支持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技术指导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

5.4  奖励与责任

5.4.1  奖励

对参加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荣誉;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2  责任

对在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5  结束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可以做出结束响应的决定。

四级响应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讨论,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6  后期处置

突发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以适当形式,适时向社会发布疫情控制信息。

对生活困难无能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给予减免;对因应急工作造成严重财物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7  应急保障

7.1  专业队伍建设

成立相应的针对处置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实验室监测等专业队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专业队伍培训计划,针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传染病疫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进行培训、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县财政提供相应经费。

7.2  物资、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保证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理相关物资的储备、落实必要的资金。

财政部门将处置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的各项开支。

政府相关部门要确保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预防等相关技术的储备和适量药品、器械的储备,完善储备机制,做到既不浪费资源,又能满足应急之需。

7.3  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引起恐慌,保持社会稳定。

7.4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和心态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  附则

突发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波及范围广泛,发病率或病死率明显超过常年水平的传染病疫情。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脊灰:是指脊髓灰质炎病毒病。

无脊灰状态:是指经世界卫生组织证实已经消灭脊灰的情况。

根据本预案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制定单病种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传染病疫情分级标准

2.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处理流程图

3.突发传染病疫情救治专家组


     习水县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附件1-3.docx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