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习水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四)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习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卫生健康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决定,并组织预案演练实施;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
(二)县卫生应急办及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办”)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区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性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三)应急管理专家组
县卫生应急办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林业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等单位(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传达落实省市县各级领导同志关于事件处置的指示(批示);指导有关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向毗邻地区通报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方案,协助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密切配合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指导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学生、儿童应急免疫接种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疫点、疫区及人员的措施。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与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疫病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对急需救助的群众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组织救助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的分配、拨付,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及疫情处置工作,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信息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参与市场秩序维护;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涉及食品环节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严厉查处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误导消费者和非法牟利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分析、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配合专业部门开展观察、隔离工作,防止疫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跨地区传播。
县红十字会:负责实施全体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并依法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负责全县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病区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报送和各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结合地区实际,编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辖区内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针对领导干部、医护人员和基层群众的卫生防疫知识培训活动。
(五)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一)预防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做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监测
1.监测预报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全县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以及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加强与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动物疫情监测情况。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质量。
2.隐患排查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工作制度,及时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
(三)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的要求,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并负责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报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其中蓝色预警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评估后发布。黄色以上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四、信息报告及处置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发现或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及县卫生应急办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生应急办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经核实属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应急办应按照《遵义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定》于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汇总、分析、研判、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各级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传达给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促、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三)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及我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行动
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响应和预案同时启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在学校或全国、全省、全市和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省长或其委托人审批,由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应急响应的相关建议,报省长或其委托人审批后,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由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省卫生厅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县级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市级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由市级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响应。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由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队伍、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责令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③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④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
⑤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⑦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应急指挥部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⑧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⑨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①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②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③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④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⑤开展技术培训: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开展健康教育: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⑦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①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②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③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④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
⑤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⑥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强跨区域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③实验室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技术规定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④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五)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内容的监控和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发生具有全省(市)或全县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或县政府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外宣中心、县政府办及县政府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六、调查处理
(一)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研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二)征用补偿
各地各有关部门因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等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政府进行,并向省应急委作出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县政府进行,并向市应急委报告。
2.各级医疗机构每年1月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四)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
1.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现场调查防控、伤病员救治、饮水及食品卫生监管等专业队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2.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县人民政府要与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建立健全协同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3.社会应急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财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三)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四)生活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安排好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
(六)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为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七)治安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八)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设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信息平台。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保障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沟通的政策和技术保障工作。
(九)科技支撑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平台系统,确保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十)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要加强对各级干部职工和基层群众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演练
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并负责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单病种专项预案,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习水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习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动废止。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标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习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