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家单位印发<关于设立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退役军人通〔2019〕31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函〔2020〕19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退役军人通〔2021〕12号)要求,经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遵义市慈善总会共同研究,制定了《习水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遵义市慈善总会
2024年7月2日
习水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遵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安排部署,为规范习水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遵义市慈善总会冠名设立的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名称为“习水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用于援助关爱的范围包括资助对象和奖励对象两类。
资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其家庭,困难程度的界定原则上以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脱贫户或因灾因病因学导致生活困难户为主要标准。
奖励对象:在国家和我省国防建设、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县退役军人先进代表及其他优抚对象本人。
第四条 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遵义市慈善总会联合成立“习水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总会相关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基金主要以社会资金为主,通过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众筹集成。
第六条 遵义市慈善总会负责向遵义市民政局备案。本基金可利用“八一”等重要时间节点每年集中开展全县性大型募集活动。
第七条 基金由遵义市慈善总会设置基金专户,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等进行专项管理。财政注入资金、其他资金、劝募的其他大额线下捐赠及募捐信息平台募捐资金统一进入遵义市慈善总会指定账户,由遵义市慈善总会确认资金到账后开具有关票据并公示,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准确无误、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遵义市慈善总会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提取不超过5%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与项目有关活动成本支出。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基金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把援助关爱资金用在刀刃上,让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及退役军人先进代表及他们的家庭享成果、得实惠、受尊重。基金结合援助关爱对象的具体情况、困难情形和程度、贡献大小、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援助关爱标准并适时调整,推动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援助关爱标准体系。基金资助奖励以基金尚有余额为基础,需资助的对象一般按照申请先后依次资助;符合奖励情形的,一般由属地退役军人服务部门提出按程序报审。
第九条 县级基金资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1.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及特殊原因,根据资助对象长期生活地(居住一年以上)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困难程度给予资助对象1—6个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2.针对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遭遇突发性灾难受到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费在5000元以上且个人无力承担的资助对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资助。
3.资助对象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情况给予其家庭2000—10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4.退役军人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本人或家庭1000—5000元资金奖励。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需要援助关爱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由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可代为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逐级审核上报,分级实施。程序如下:
1.初核。村(社区)对个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和不予受理事由,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签署意见,由村(社区)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复核。
2.复核。乡镇(街道)对村(社区)报审的材料进行复核,会同村(社区)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及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核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核通过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3.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并委托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连续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街道)进一步核查,核查情况按原渠道和程序逐级报审;公示无异议的,报习水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拨付。习水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对象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入户核查,审批通过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基金发放并做好资料留存。
遇有突发情况需紧急援助帮扶的,可按“特事特办”原则,由乡镇(街道)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请审批先行援助帮扶,援助帮扶情况推送给属地登记,并向习水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1.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或拒不配合应急救助相关调查的。
4.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基金监管和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总会根据各自职责保管好援助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原始凭证,立卷备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等经得起历史和社会各界的检验。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每月的募款信息、援助关爱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等情况应于次月上旬前逐级报送至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总,并通过市慈善总会、各级基金平台在线、实时、全流程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已执行的基金项目最终达到的预期效果、风险预判等进行评估,定期研究分析,对疑难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解决。评估结果应通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总会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县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了解情况,确保援助关爱工作规范有效推进。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及时、不按规定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资金、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公开发布)
附件:1.习水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
2.习水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