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习水县统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习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本局网页查阅,也可以到本局办公室咨询。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一)主体:习水县统计局。
(二)范围: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习水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习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本局网页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http://www.xsx.gov.cn/#,查阅点为习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本局网页查阅。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习水县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本局办公室,联系方式:0851-22520154。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申请方式及渠道。习水县统计局办公室只接受书面申请,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习水县统计局门户网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资料。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信件邮寄至受理机构。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受理机构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资料。
3.申请资料。
(1)《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习水县统计局门户网(http://www.xsx.gov.cn/zfbm/tjj/zfxxgk/zfxxgkzn/)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人员或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影印件或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表人身份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复印件。
4.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
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做出答复。
5.答复时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