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统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分项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统计法》第8条 |
习水县统计局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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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2 |
行政奖励 |
对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先进集体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 |
习水县统计局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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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3 |
行政奖励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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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习水县统计局各股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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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对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行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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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习水县统计局各股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线索,配合综合执法局开展调查 |
5 |
其他类 |
对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责令改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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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习水县统计局各股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线索,配合综合执法局开展调查 |
6 |
其他类 |
统计调查权、统计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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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八 |
习水县统计局各股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线索,配合综合执法局开展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