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使社会和职工群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对政务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1、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①单位性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②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③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④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⑤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⑥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⑦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⑧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⑨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⑩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2、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②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③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④物资采购;
⑤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⑥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⑦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3、主动公开的形式
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②通过与地方政府联系,在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上公开政务,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③设立政务公告栏。
④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⑦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局长接待日。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15天内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1、各科、股、室、处、所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提交领导小组。
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拟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组织公布;
5、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组长反馈情况和收集职工、群众意见,对意见较多的问题,要及时改进,并公布改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