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返回上一页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一)主体: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范围: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1)习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xsx.gov.cn);

2)习水县人民政府公报;

3)习水电视台相关节目

4通过公告栏公开

2.公开时限。

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生成或变更后,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予以公开,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受理机构。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122732521

传真号码:085122732521

通讯地址:习水县杉王街道习水东路13号

邮政编码:564600

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3.申请资料

1《习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人员或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影印件或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复印件。

4.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受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5.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对于不属于受理机构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申请办理时限。

受理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申请办理收费。

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doc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