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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

发布时间: 2025-08-21 16:19 字体:[]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2家食品经营单位,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编号为XBJ25520330703231504的小米辣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习水县秀先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小米辣(进购日期:2025-04-18),经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4月23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对习水县秀先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经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R25041232)。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该批次不合格小米辣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从习水县利民蔬菜批发部(经营者:张兴兴,地址:习水县东皇街道大陆村黔北商贸中心14-2-1号)处进购,共进购20斤,进购价14.5元/斤,进购金额290元。销售价15元/斤,货值金额为300元,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300元。

当事人进购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期间,未索取供货商经营主体资质和供货商销售单据,在得知该小米辣检验不合格后,才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销售单据。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不能提供小米辣产品相关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小米辣进货记录证明,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习水县秀先蔬菜批发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5000元。针对上级供货单位,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供货单位习水县利民蔬菜批发部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编号:习市监立〔2025〕255号)。

二、抽检编号为SBP25520000701000571的线椒(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习水县魏清旁蔬菜店经营的线椒(辣椒)(进购日期:2025-04-22),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4月24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习水县魏清旁蔬菜店经营的线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XSP202500571)。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该批次不合格线椒(辣椒)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从习水县黔北商贸蔬菜批发市场周远琼处进购,共进购36斤,进购价为3.5元/斤,销售价为5元/斤,货值金额为180元,获利54元。当事人在进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习水县魏清旁蔬菜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习市监免罚〔2025〕218号)。针对上级供货单位,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案件线索资料移送到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案件线索移送函编号:习市监移函〔2025〕28号)。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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